对证据总结类的评价,证据的评价应该从哪几个方面

广告 X
欧意最新版本

欧意最新版本

欧意最新版本app是一款安全、稳定、可靠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APP下载  官网地址

外媒:“华人神探”李昌钰被指伪造证据,或面临巨额赔偿

“违规发展党员的被审查调查对象与被发展人的说明存在矛盾”“涉罪的文书表达欠准确”……8月4日11时许,在鹤城区纪委监委会议室,怀化市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第一组的评查人员认真查阅案卷后,对该委去年查办的一起村干部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逐项打分。

此案涉及违法犯罪问题办得圆满,区监委认定的罪名和涉案金额得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可,但因涉及的违纪问题没有把握好细节,按照评查标准可能由优案降为合格案甚至瑕疵案。“出现这些问题,关键是当时审查调查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能力薄弱,没有把好案件质量第一道关口。”在现场,怀化市监委委员唐李梅直言不讳地说,提升案件质量,必须设立证据审核员,在审查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把关。

张玉昕听得很认真。她有双重身份,既是评查组的一员,又是怀化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的一名证据审核员。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怀化市纪委监委让张玉昕等刚刚担任证据审核员的90后参与,目的是通过“以评代训”,提高一线执纪执法人员在证据审核、定性处理、条规适用等方面的实战能力,从办案源头提高案件质量。

据了解,7月下旬,怀化建立了证据审核员机制,各办案部门明确一至二名业务骨干担任证据审核员,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内控机制。而让办案部门证据审核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以评代训”,在全省尚属首次。

围绕提升案件质量,怀化市纪委监委连续2年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去年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未出现一起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四类案件”。今年,怀化深化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聚焦源头治理、评查整改、能力提升、规范建设、调查研究等5个方面,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我们今年的案件评查采取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精品案件评选‘以评代训’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怀化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31日,常规案件质量评查启动,随机抽取各县市区纪委监委2022年办结的案件各3件开展评查,重点抽取职务犯罪案件和案情复杂的违纪违法案件。

由全市案件审理骨干人才库成员、市纪委监委“青年铁军”和各办案部门证据审核员组成的4个评查组,经过5天加班加点评查,现场阅卷已完成,不仅对县级纪委监委的案件质量作了一次“体检”,同时让首次参与评查的证据审核员学到了不少知识,深深感受到证据审核的重要性。

“在阅卷过程中,常常对一些证据和程序存在疑惑,比如在主体身份明确方面,职级公务员是否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对县里的四级调研员立案审查是否需要报县委书记批准?”张玉昕说,通过与其他优秀审理人员沟通交流,发现审理工作和证据审核工作要充分保持理性,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将事实中的多个细节串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纪违法事实能够认定。

“系统思维和审查调查视角得到进一步拓展,办案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怀化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证据审核员易子雅说,本次评查发现案件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证据的提取,文书的规范等,需要在今后的办案中引以为鉴,也是自己作为证据审核员履职的重点。

据悉,8月下旬,怀化市纪委监委还将评选“精品案件”,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召开总结大会,通报评查总体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表彰“精品案件”。(米承实 黄阳熙)

【法律知识小科普】——"刑法:探索刑法对犯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刑事法官如何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做好事实阐述与证据审查。

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所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完整文书简式文书

法律适用类疑难复杂案件事实证据类疑难复杂案件

事实陈述清晰明了,证据阐释简洁有力,让人民群众一看就懂、一读就通。

01

事实阐述

身份事实事实和证据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身份事实

身份户籍信息、文化程度、前科劣迹、到案时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目前羁押状态

比对确认,自报

二、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一般客观复述即可

三、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形态多变、不稳定、无效信息占比高条分缕析、层次分明

1.剔除无效与冗余信息

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直接依据的相关信息

没有回应必要的信息

2.在事实表述结构上,首先展示对指控事实的质疑,并以此为基础,接续定罪异议与量刑辩护

同时对定罪和量刑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分别列明。

3.语言表述上,应避免全文或大段摘抄辩方的意见及理由

四、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叙述事实需要素完整

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时间先后

罪行主次

以主犯为主线

先综述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

3.叙述事实应当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及语言的通俗易懂

“平铺直叙讲事实”

02

证据展示

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展示和认证支撑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列举据以定案的证据

1.证据名称及内容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

实物证据还需说明证据来源,

言词证据,在内容表述上注意有所取舍,

2.因案而异,采用不同写法

案情复杂的,可分段分析、认证。

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分析、认证。

3.证据排列需注意细节

程序性证据应和相对应的实体性证据一并表述。

以客观证据作为认定某节案件事实主要依据的,应首先叙述客观证据内容。

以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据的,应首先列举言词证据,再以客观证据佐证,

4.注意详略结合,做到重点突出

二、说明证据采信情况

回应只需针对证据本身“三性”,对于总体案件事实争议的分析与评判可放到之后的说理中一并进行。

结语

作者介绍

陈兵

来源

责任编辑

声明

【检察动态】总结分析找差距 强化素能再提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一项保障被告人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规则。

纵观全国刑事司法案例,,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尽管各学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已具有相当理论深度,但着眼于贪污贿赂类案件适用情况的不多,从具体案件入手分析更少之又少。

因此,研究将首先从宏观角度对贪污贿赂类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情况做出总结,之后以此为背景,在裁判文书网按时间顺序依次抽取20个案例进行分析。

讨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与产生原因,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构设提出建议。

数据的取得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实现,研究希望借此描绘出贪污贿赂类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况以及历史变化进而进行分析与总结。

具体程序为:

再按年份对案件数量进行汇总,得出每年案件数量,计算适用比例。

由于各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在判决书中的表达并无统一标准,此次检索必然会有疏漏。但基于不分地区、法院层级巨大的样本范围,数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一)整体适用趋势

自2012年后,贪污贿赂类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2016年、2017年案件数量较高,达到两万件以上。

自2018年以后,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率在2018年、2019年有较高水平。

2018年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节点,《监察法》的颁布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但从数据来看,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量以及比例上,未有持续与明显的变化。

监察工作是否实现法治化,仍需要在个案中继续探索。

(二)个案适用情况

进一步对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贪污贿赂类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以裁判日期为标准排列,按顺序依次查阅20件,时间跨度为2019年至2021年。

除去驳回申请的案件外,多数案件争议证据作为双方争议焦点,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

1.证据分析

根据所选20件案例的判决书分析证据种类,发现

各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类型及最终结果具体如下:

被告人供述作为提到次数最多的证据类型,其主要申请原因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变相欺骗”“软暴力”以及“肉体、精神遭受剧烈疼痛”。

各案件判决书表述不一,但都将问题直指刑讯逼供。就结果而言,未有证据排除。

不予排除的原因除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提供足以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线索和材料”外,多数以播放录音录像的形式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鲁0725刑初167号一案中,检察院以调查谈话过程不需要录音录像为由拒绝提供录音录像,指出了监察机关“调查谈话”与“询问、讯问”的区别问题。

在样本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申请排除证人证言,申请原因主要为“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规定”,存在“威胁、欺骗、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方式,申请结果也均为“不予排除”。

不予排除的理由有“被告人案后的供述相印证”,或是简单的以“调查人员依法询问,没有证据显示二人是在暴力、威胁情况下所做证言”作出解释。

对证据总结类的评价,证据的评价应该从哪几个方面

笔录类证据出现较少,其申请理由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长时间讯问”。

其中桂0203刑初191号案件中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无合法手续将被告人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为由予以排除。

不难看出,

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排除类型,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重中之重。

2.启动方式与启动程序分析

启动方式来看,所选取的全部20件案例均为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映出贪污贿赂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大多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

在14篇一审判决书中,有7篇判决书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提出。2篇明确指出辩护人于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5篇并未显示具体提出时间。

样本案例中,部分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却并未体现排非环节,庭前会议的召开及判决书对庭前会议的记载方式也均存在较强的主观性。

3.结果原因分析

样本案例中,只有桂0203刑初191号案件中有争议证据成功排除。

辩护人以2018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23日、7月4日询问、讯问笔录以及自书材料程序不合法等为由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最后排除了5月15日至5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与自述材料。

排除原因为柳州市鱼峰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曲建军带到办案场所直至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无合法手续将曲建军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

此证据的排除对于案件结果并没有造成影响。

分析此证据的排除,首先因为确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存在,并且此种程序违法是极易证明的。

其次无论是笔录证据中客观存在的时间地点记录,还是笔录证据的调取难易程度,都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实现。

若涉及言词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则复杂得多。

自2018年《监察法》出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便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2021年9月《监察法实施条例》发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罗列证据种类,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对应,解决了《监察法》对于证据种类规定不明的问题。

并于第四章第二节对监察证据进行了详细规定。

但是由于监察调查程序与一般刑事诉讼的巨大差异,监察证据与侦查证据之间的衔接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证据问题的解决也并非一句“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样简单。

因为在“证据一体”框架下,监察机关调取证据的行为本身就是刑事诉讼调查取证行为。

但实际上,由于监察机关适用的某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还是难以绕开证据衔接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陷

1.监察机关监督机制

缺少监督也是贪污贿赂案件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而言,《监察法》对此规定仅体现于第33条。

但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履行监督职责的内部机构,职能分配不具体势必产生实践中的混乱,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效率低下。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监察机关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文件在证据合法性证明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川0411刑初41号、粤0117刑初328号案件中,均以监察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明证据合法性。

作为证据收集的一方,其自证取证合法显然不能达到与其他实物证据相当的可信性,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为了实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的立法目的,对证据的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简单依靠此类证明文件不利于目的实现。

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察院、法院,从法律中提及监察委员会也多用“商谈”一词也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地位较高,通常监察机关自身行为很少受到其他部门监管。

且《监察法》并未明确调查期间律师介入的权利,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及一般刑事诉讼被告人。

在监察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孤立无援,对自己各种权利的了解程度不够,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动性也较低,非法证据排除在调查环节除依申请启动难。

而随着案件时间推移,许多证据材料也会随之灭失或者难以获取,即使被告人在律师介入后意识到遭受了非法调查取证或愿意进行真实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处于不利地位。

2.录音录像制度

对于能出示实物证据直接对争议证据进行排除的相关案件,录音录像意义重大。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出示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在证据移送、录音录像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模糊。

针对录音录像证据的移送问题,2021年《高法解释》74条规定体现了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这里的证据应当包含监察调查证据。

但实践中不移送的现象仍然存在,针对未移送录音录像将造成两个后果。

一是人民检察院未移送讯问录音录像,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二是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这样的规定仍旧局限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给录音录像不移送提供了空间。并且如果将其认为是非必要证据,则不移送录音录像并不会直接导致有关证据的排除。

关于谈话过程的录音录像,《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与涉嫌严重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也仅以“涉嫌严重违法”为前提。

在韩红挪用公款一案中,辩护人提出录音录像资料不全。

法院认为其他笔录均为调查谈话笔录,不属于讯问等重要取证工作,被告人要求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法律依据。

而无论是讯问过程抑或是谈话过程均有可能出现有罪供述,录音录像的缺失不仅使调查人员有了更大的违法空间,也使非法证据排除环节证据合法与否的证明失去依据。

基于监察调查的特点,最初调查时案件性质往往存在争议,谈话过程中可能首次获取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违法的信息。

考虑到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的缺失极不利于被调查人权利保障。

8 个民事诉讼证据类案裁判规则

为依法精准履职,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水平和工作质效,7月11日,临渭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组织召开庭审观摩案件学习交流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蓉、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

会上,参会人员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罪、帮助络犯罪活动罪、涉“两卡”犯罪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学习,重点围绕观摩学习6月29日该院提起公诉的53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一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如何高质效办理好案件、提高出庭公诉能力进行深入交流,讨论总结本次庭审的做法和不足之处,大家认真发表感悟,会议现场热烈轻松。

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梁建盈:

公诉人围绕该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辩护人就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法条运用娴熟,庭审内容重点突出,客观公正,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井然有序,用事实和证据说话,有力指控犯罪,反映出公诉人扎实的业务功底和良好的专业素养,使我感受颇深,同时为我提供了更为直观的学习蓝本。

各位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也纷纷发表自己的感悟:此次观摩庭审,为大家学习交流提供了良好平台,启迪我们学思路学方法,找差距弥不足。打铁还需自身硬,今后要加强学习,完善自我,逐步积累办案经验,提前制定详尽的庭审预案,努力提升应对庭审和指控犯罪的能力,认真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锤炼职业素养和过硬作风,展示公诉人的水平和风采。

赵蓉副检察长在听取大家对案例的剖析与反思后,要求大家思想上明确担负的政治责任和检察责任,行动上真正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提前介入等司法理念和制度,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办案质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图文:许淑莉 叶雯

编辑:宋梦元

审核:张 峰

上一篇: 国外的memes是什么意思、memes是什么意思中文
下一篇: 比特币期货群(比特币期货 平台)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