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属于虚假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叫做虚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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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网络交易虚假评价,你了解多少?

乍一看题目可能会觉得有点抽象,不过要是换一句“亲记得给五星好评噢”,那么扎根在互联网人民关于“好评”的深层记忆就出现了。

如今我们的生活已经达到全面电商的程度,每完成一次网购,相关的商家都会私聊敲开我们的对话框拜托我们刷个五星好评。如果我们忽略了还势必要再多刷几次,甚至还会发短信。

更有甚者,作为商户,明明没有严格选品,卖了伪劣产品但是还要花钱雇一批人“”,为自家假冒伪劣产品盲目刷好评数据以欺骗其余消费者......

这样的事每天都会在电商平台上演,今天就来讨论一下我国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网络电商平台上(我国主流形式有网店、直播卖货、外卖平台等)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雇佣第三人、引诱消费者标的商品与商家服务做出不符合真实客观情况虚假评价

此概念下,对交易的真实性不做要求,它既可以是虚假交易后做出的虚假评价,也可以是发生真实交易后做出的虚假评价

此概念下,对好评与恶评也不做区分,它既可以是给合格产品公开做出恶评,也可以是给伪劣产品公开做出好评

因为,从商家引导、实操虚假评价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来分析,其目的在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公开发表对涉案商家产品误导性的信用相关评价。

让第三人误认为标的商品好或不好,达到提升商家个人信誉或者抹黑竞品商家信誉的违法目的

上述行为均违反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未对商户商品、服务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未反映出商家真实信誉情况,违背了市场公平机制。

必须明确的是,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必有一个上游的存在——商家务必先要展现待评价的商品,否则无法触发虚假评价这个行为。

先有选品,才能置评。

根据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家展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这一步中,商家可能触犯的先有刑法层次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虚假广告罪。以下是两罪的详细法条解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在《刑法》第140条,本法条指行为人(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符合检验标准的产品混入合格产品,本罪对销售金额有规定。

虚假广告罪:本罪在《刑法》第222条,本法条指行为人(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违规利用广告传媒等渠道对涉案商品、服务虚假宣传。常见的有直播卖假货、医美事故等。

前述前置的选品条件触发后,真正来到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的层次,此行为受行政机关部门管辖,商家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相关的法律条文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本条着重约束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时,不得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不得利用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对自身与其余商户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判断。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本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商户不得违反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做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宣传,让消费者对自身与竞品商户产生误导化的信誉印象。

其中对商户行为的规制举例就包括不得虚构与编造产品的用户评价,不得片面性展现商品好评与差评达到虚假营销的目的。

也规定商户不得以上述类似方式损害竞品商户的商品信誉。

《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本条明确规定,网络商户有义务在自身的网络经营平台上建立健全规范的评价体系,要确保平台下的评价客观公正,不得人为删除对自身不利的恶性却客观真实的评价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这些条款仅约束经营者,但我们都知道,做出诸如行为的主体还包含普通的消费者或其余雇佣来的自然人

因此,经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如若第三人在商户授意指使下多次、制作虚假商户信誉评价、恶意诱导不知情消费者前来购买相关商品从中获得法定数额佣金的,涉嫌触犯刑事第266条的诈骗罪

2023年4月,湖南某电商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因为在网络电商平台涉嫌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被当地市监局处以50000元罚款。

据悉,2022年12月,涉案公司被相关消费者发现并检举其在互联网平台通过某宝,成立虚假的商户信誉评价。

据查,涉案公司自案发当年7月以来便接受网络交易平台相关商户的委托业务,主要通过雇佣他人、帮指定网店购买特定产品、制作虚假信誉评价的模式为相关商户提供名不副实的商业评价。

以上共计322单,总涉案金额达93174.4元。

据此,相关部门认定该涉案公司虚假宣传、未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此惩治行业乱象。

通过前述对法条的理解与案例分析我们可知,关于我国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规制的都是经营者,对实际做出行为的第三人则是从刑法的角度规制。

但要想入刑并不容易,经查阅,第三人要为自身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要求涉案金额巨大,已知的案例标的额均在数十万。

所以据此提出以下建议模型:

(1)针对经营者:我们现在已经知道,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涉及的是行政处罚。

因此从当地立法的角度,建议根据上位法规制一套适合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主要对行为、主体、数额进行有效规制,促进行业规范,执法有迹可循。

(2)针对被雇佣的第三人:尽管行为入刑不容易,但可以建议将此具有欺诈并获利的不良行为纳入征信制度或网购平台上自主设立的个人信誉记录。

通过IP定位、手机号、身份证号记录精确定位到个人,有效防范换号。

网络对我们来说不是新鲜事,总是有不良商户引诱我们参与到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中。

而行为目前的法律责任规制,对商户的处罚仅基于民商事与行政处罚,对我们普通人却是处以严厉的刑事处分。

所以日常生活中务必三思后行,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给自己增添麻烦。

抖音小店体验分的具体考核标准,如何维护评分不下降?这几点注意

□黄齐超

在上海,购买绿色家电就有机会获得家电价格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然而,记者发现,网络上有一条兼职广告声称,只要参加一项利用“云闪付”app购买绿色家电的政府优惠活动,就可以拿到70元的工资。可见,这项政府发放的优惠政策原本是为了鼓励大家购买绿色家电,却被部分不法商家钻了空子。(8月13日 极目新闻 )

上海市民购买绿色家电,可以获得家电价格10%的补贴,最高为1000元。那么,这笔补贴谁买单?当然是上海市政府。可以说,此举既可以惠顾普通消费者,又能推动绿色家电的销售,可谓一举两得。然而,有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采取拉人头的方式设置虚假交易,骗取政府的补贴资金。

不法分子雇几个托儿,装模作样地购买绿色家电,拿到了政府的补贴,然后再取消交易。如此一来,政府原本的惠民补贴资金就有可能落入一些不良商家的口袋,成了不法商人的生财之道。有人把这种行为称为“薅羊毛”。其实,所谓“薅羊毛”,是商家主动让利,故意而为之,设置的低价销售行为。而不法分子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上海市政府的绿色家电补贴,这根本不是“薅羊毛”,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看,组织骗补贴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这意味着,不法分子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退返补贴,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不只是骗局组织者需要承担“双责”,那些被忽悠过来的“托儿”,成了犯罪希望的帮凶,同样难逃法律惩处。一些人为了70元而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侥幸还是无知,都不值得同情。

政府拿出钱补贴消费者,推动绿色家电的销售,可以视为是在鼓励大家“薅羊毛”。但我们也应明白,把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骗补说成合法的“薅羊毛”,那肯定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惠民措施绝不是“唐僧肉”,想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及时介入,重拳出击,严查严惩骗补行为,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骗取政府的惠民补贴,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罪有应得。不过,反过来想想,这项惠民政策被轻易敲竹杠,审核环节是否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这也值得反思。另外,惠民措施本应广为人知,但据一些网友反映,他们对此并不知晓。这表明,惠民措施还需要扩大宣传力度,而不能“躲在深闺无人识”。

证券犯罪提示七:部分或全部虚假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根据已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这一点也体现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中。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看是否违反了行政义务。

,若存在担保行为、关联交易行为,所涉金额在总体中的占比大小,是否对外如实公布信息供投资者决策。

同时,对未按照法律法规披露的信息,所涉及的时间长短、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大小,都会作为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

利用欺诈方式上市或者中止、暂停上市的行为,计算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

比如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次数,对

从上可以看出,在行政处罚中一旦涉及到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会从一般事项和重大事件入手。

这是由于行政与司法的价值追求、责任认定标准不同所导致的。

虽然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作为投资价值的核心要素,但虚增利润究竟在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达到多少才会被施以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更何况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虚增利润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就导致被行政处罚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侵权,民事司法必须实质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剔除与民事认定不相关的部分,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对如何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从主观方面展开阐述。

如作为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更了解的董监高成员,是否采取恰当的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补救,还是选择掩饰。

行政机关介入上市公司调查时,公司的内部成员是否积极配合工作,董监高是否积极地向行政机关报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如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对行政机关的调查拒不配合;又或者行为人从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次数偏多,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也会被认定为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

与上述情形不同的是,法院不会审查被告上市公司主观方面,

行政机关施以行政处罚,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是为了警示违法企业,预防违法企业以及其他潜在企业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违法企业也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预防事态扩大;

但法院面向过去已发生的客观行为,企业已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需要审查投资者是否具备救济“资格”。

因此,法院将行政认定与民事司法认定等同的做法,并不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行政机关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施以行政处罚,

通过前述对行政认定的标准进行总结,接下来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论证我国行政处罚现状,讨论行政处罚作为民事司法中认定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基础依据的做法是有待斟酌的。

(一)河南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 33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33 号是罕见的证监会被上市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败诉的情形。2015 年 3 月 9 日,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后,风神股份对处罚决定持不予认可态度,

8 月 5 日,风神轮胎与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正式对簿公堂。2016 年 6 月28 日,郑州中院对于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监管部门必须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综合主客观方面,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本质上是对证监会行政行为实施合理的监督权。

从案例可以看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复议,是认为行政机关对于虚报利润的确认存在问题,

在行政前置程序尚未取消以前,若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法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实质审查,极容易依据行政处罚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备重大性,要求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民事案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赔偿判决后,郑州中院对河南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法院错误认定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行为容易引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不满,也不利于司法统一性。

作为极其少见的被罚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胜出的案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子绝不会只是个例,

如今,行政前置程序已取消,但实践中法院仍然依赖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做法不可取。风神轮胎股份案件无疑给法院敲响警钟,其波折走向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二)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 2 号)

2016 年 4 月 6 日,尔康制药公司发布《2015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4 月 21日,发布《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5 月 9 日,微信公众号“市值风云”发布“独家重磅强烈质疑尔康制药公司涉嫌严重财务舞弊:

后尔康制药公司发布《关于临时停牌的公告》,此时媒体报道给公司的股价带来了较大影响。2018 年 4 月 18 日,尔康制药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但实际上,尔康制药公司虚构的增长率同比仅增长了 4.2%,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尔康制药公司的业绩还是其他相关财务指标,都没有受到严重影响。

在年报公布以前,公司的股价涨幅为 22.26%,公布后仅上涨了 2.99%,之后的一个月,股价呈现下跌趋势,跌幅一度达到 13.46%。‘深证综合指数’‘创业板指数’的区间跌幅均明显小于尔康制药公司的股价跌幅,但尔康制药公司依然被行政机关施以行政处罚。

通过尔康制药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

在客观方面,行政机关基于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的行为对尔康制药公司施以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从主观方面充分考虑了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和积极配合调查情节,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整体考量。

主观方面考量的是投资者有没有因为尔康制药公司的年报而大量购入股票,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法院也认为尔康制药公司在 2015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微小,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重要财务指标造成实质影响,

因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代表必须增加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也会落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身上,因此,法院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实质审查,摆脱依赖性,避免打破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平衡。

(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 32 号)

2018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上市公司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

在万家文化案件中,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证监会首次对“不确定信息”进行了剖析,

2万家文化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向外界公告控股权的转让事项,宣布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售企业的流通股。

在 12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万家文化对于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回复。2 月 13 日,两家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将转让的比例进一步调低。

网络欺诈真假混卖现象层出不穷!记者调查二手交易平台乱象

大家好,我是电商笨笨熊

做抖音小店很多小伙伴都会发现,起初刚入驻抖店时店铺都是没有体验分的;

当我们的商品到达一定销量后体验分就会显示出来;

那么我们如何让新店铺快速出体验分,体验分出来后又该怎么维护呢?

新店铺出体验分要求销量达到30单,且这30单是有效单量;

什么是有效单量呢?

首先,这件品的价格不能低于2元,

其次,福袋、赠品订单不参与体验分计算;

最后,平台在计算分数时会将S单/S评等作弊等违规行为产生的虚假交易,这类异常单量也属于无效单量

当我们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出够30单,那么体验分就会显示出来。

当前体验分已经从最初的5分制改成了现在的百分制;

目前百分制体验分,最低为50分,当低于70分时店铺就会被清退出精选联盟;

而体验分则由商家近30天内的【商品体验】、【物流体验】及【服务体验】三个评分维度加权计算得出,体验分每天上午进行分数更新。

1、维护商品体验

商品体验分的考核标准主要在于商品的品退率以及差评率;

所以我们在选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商品的品控问题,很多时候一件品的品控不行可以直接拉垮一个店铺;

首先在选品的时候货比三家,最好能够自己买回来真正的感受一下商品质量;

其次在用户遇到问题要退货时尽量让其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尤其是用户遇到问题时能打电话解决了不使用文字,这样更好沟通,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最后,在用户确认收货后及时要个好评,如果是用户有问题,哪怕给个返现、或者价格低的商品直接退款不退货都可以,要用户给个好评非常重要,一个差评就会大幅度降低评分。

2、维护物流体验

物流的考核标准是物流发货时间、虚假发货;

首先第一点,物流揽收时间尽量控制在24小时以内,这点就需要我们与上家沟通好发货时间,以及这件商品当前的库存量,防止出现商品爆单时库存不足发不出货的情况;

如果有这种情况,先问上家商品制作周期,太长的直接还给厂家发货,不要让自己发货超时;

最后是虚假发货的情况,被平台发现很严重的扣分扣保证金情况,所以千万不要出现没有发货但是物流信息显示已发货的情况。

3、服务体验

服务体验注重的是客服回复时长以及im不满意率;

简单说,就是用户的消息及时回复,最好能够秒回,其次用户的问题及时解决,关于退货退款的情况及时解决,最后在双方沟通结束之后去要用户一个“评价”,这样用户的好评也可以提高我们的服务体验。

以上就是我们抖店体验分的相关考核标准以及维护方法了,更多关于抖店玩法分享移步

公众号 电商笨笨熊

我是电商笨笨熊,一个专注做抖店无货源的90后。

哪种行为属于虚假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叫做虚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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