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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代买币的行为不是炒币,是“跑分”,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9月9日讯(王时记者包海多)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爱建路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帮助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

7月初,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爱建路派出所接到上级推送线索:辖区居民冯某名下一张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经民警分析研判,深挖细查,发现其同伙吕某坤名下银行卡也涉嫌电信诈骗。

经查,2020年6月至今,吕某坤一直在火币网上炒币,并且在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涉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依然将其银行卡交给同伙冯某使用,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

民警经过大量走访,循线追踪,确定了嫌疑人吕某坤的落脚地。经数小时蹲守,民警于7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吕某坤抓获。

犯罪嫌疑人吕某坤被警方抓获。 图片由警方提供

目前,该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成功论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遇到身份证、手机卡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银行卡等有异常信息,应及时到相关机关查询卡片信息。

本文来自【东北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原创│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典型案例告诉你法院会怎么判?

最近,以比特币、狗狗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频频受到关注。

先是马斯克宣布特斯拉暂停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后,比特币疯狂下跌,至5月19日,已从高点64000美元/枚一路跌至36000美元/枚。

另一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金融机构等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同时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在株洲,也有一些人在参与“炒币”,他们都有怎样的经历?

提心吊胆的“币圈青年”

赚钱时三年赚240多万,亏钱时一天20多万“打水漂”

28岁的曾先生是一位自由职业者。5月17日,记者通过某虚拟货币论坛联系上他时,他刚刚抛售了一批虚拟货币EOS。从去年6月开始持续购进一直到卖出,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在该币种上投入约30万元,但账目浮盈超过42万元,实现了资产翻倍。

不过,幸运之神并非总是眷顾。5月19日,受监管部门发声影响,虚拟货币几乎全线暴跌,1天时间,曾先生多个虚拟货币账户总亏损就超过20万元。而他的朋友肖先生,当天亏损高达100万元。

2015年,曾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参与比特币交易。“当时主要是手上有一些闲钱。”曾先生介绍,经历过A股“股灾”后,自己对炒股兴趣不大,那个时候虚拟货币已开始慢慢升温,就投入了约10万元试一试。当时,一枚比特币折合人民币才1800多元。

让曾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之后,比特币就一路上涨。“前前后后取出来100多万元,到2017年高点的时候,账户上还有200多万元。”2017年年底,比特币曾一路涨到了6万多人民币一枚。不过,曾先生并没有套现,这之后,比特币很快就进入了一段时期的蛰伏期。

2018年下半年,曾先生以35000多人民币一枚的价格,将手中的比特币全部套现。粗略计算,3年的比特币投资,他前前后后赚了240多万元。

“比特币价格太高,涨跌起来心跳太快,想换个赛道试一下。”曾先生说,当时市场上很多价格比较低的虚拟货币兴起,他先后投资了ETH、EOS、FIL等币种,到去年年底,有亏有赚。

今年以来,暴涨暴跌的虚拟货币市场,让曾先生饱尝了提心吊胆的日子。“有时候一觉醒来,50万变成了100万,有时候也可能从100万变成了50万。”

跑步进场的“投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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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高涨的虚拟货币 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加入

在曾先生身边,有一个炒币小圈子,昊飞是其中之一。“身边讨论虚拟货币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我知道的至少有两个朋友是在今年入的坑。”昊飞介绍,据他所知,这些人投资都不大,以低成本的非核心币为主。

“买了2万多元狗狗币(DOGE),算是试试水。”4月刚刚进入“币圈”的袁宁说,如果是去年底买入,2万元已经变成200多万元了。

不过,袁宁显然没有碰到好时机,5月以来,狗狗币一直不断跳水,目前,他的账户已经出现亏损。

有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也有人在幻想一夜暴富。“在币圈,神话每天都在上演。现在年轻人谈起投资,讨论最热的不是股票和基金,而是虚拟货币。”市区某证券公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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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刚涌入的年轻人对币圈生态并不了解,仅仅是听说了有人通过炒币实现了财富自由的故事。”昊飞告诉记者,他了解到,有株洲炒币者因为玩“合约交易”(类似于A股市场的加杠杆),在4月份的一次暴跌中爆仓,一夜之间,除了把账户中的盈利赔光,还亏损了300多万元本金。

“幸亏他持有的是非核心币,如果是比特币、以太坊那种高价币,一天亏上千万也是正常现象。”昊飞说。

“在币圈混迹的这些年里,我在各种论坛里见过太多因一时贪念而满盘皆输的币圈大佬,有人甚至因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昊飞说。

“花样百出”的交易方式

交易所在国外注册,买卖通过个人转账

5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等三协会发布公告指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因为涉嫌违法,目前市场上没有国内注册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而根据央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株洲炒币者主要通过火币、OKEx、币安等多个注册在国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些平台面向国内用户开放,其主要作为平台的角色,为买卖方提供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甚至交易担保服务。参与交易的虚拟货币包含比特币、狗狗币等数十个币种。

在支付渠道上,这些平台可以支持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三类,为躲避监管,主要通过平台提供担保,买卖双方相互之间个人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

对此,曾先生坦言,“”在境外买比特币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投资者受到损失只能自负,尤其是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和企业不被法律保护,交易合同属于无效,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声音

虚拟货币的风险目前正在加剧

在币圈,神话每天都在上演,业内人士怎么看?专业理财顾问谷鹏昨天对记者表示,与股票、基金一样,在最火热的时候进场,通常意味着高位接盘,虚拟货币的风险目前正在加剧。

“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很容易被操纵,存在多重风险。”谷鹏认为,随着炒币风潮兴起,缺乏辨别能力的投资者正成为围猎目标。一边是“山寨币”大行其道,一边是庄家野蛮收割,行业乱象对居民财富的威胁日益增加。

“虚拟货币价格受全球金融监管政策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价格飙升有很大炒作成分。”金融领域资深分析专家苏筱芮说,尽管有些人通过炒币实现了所谓的财富增长,但更多情况是在目前的价格高位和极端行情之下,普通投资者要审慎参与,从自身的能力水平和认知角度出发,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收益和风险永远是成正比的。

来源/株洲晚报 记者/周蒿

编辑/黄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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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17352733309(吴记者)、15907333036(舒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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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资有风险?

关注币圈的人都知道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924通知”从政策层面上宣布目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尽管对虚拟货币公允价值的确定一直是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物品具有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这一点也在大量刑事案件审判中得到了认可。那么作为社会法部门的劳动法,又是怎么看待虚拟货币这一新生事物?用人单位能否用虚拟货币来发放工资呢?笔者在此选取两则典型案例来说明目前的裁判观点和政策导向。

案例分享:

案例一【(2019)京0105民初63366号】

张某2018年2月7日入职原子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海外市场运营岗位,月薪34,800元。原子链公司于2018年2月、3月、4月向张某足额以人民币发放工资。2018年5月,因为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比较好,张某自身也在“炒币”,同时用虚拟货币的方式发放工资员工可以避税,原子链公司便向张某发放价值人民币22,200元的USDT,取代人民币作为5月份的部分工资。2018年6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原子链公司发放的虚拟货币是奖金,而非工资,要求原子链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该部分拖欠工资。后张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本案中,原子链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

案例二【(2022)京03民终12380号】

2019年5月31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未收到10月工资和其他奖金等。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是公司股东。胡某、邓某出具《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情形,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据此,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案件诉讼,请求被告胡某、邓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且用人民币发放。

一审法院不支持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支持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胡某、邓某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等。后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与结论: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倾向于否定性评价。部分原因是由于“924通知”所做的负面政策性导向,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劳动法所特有的社会法价值取向。为了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劳动法在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方面,均采用了强制性规定来取代劳资双方协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其立法初衷是因为企业与劳动者地位并不平等,立法者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首先需要防范企业强迫劳动者接受该支付形式的可能性。平心而论,这一政策导向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有相当作用。

但这一裁判口径是否会导致部分劳动者通过先假意收取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不算支付的BUG来要求以人民币形式再次发放工资,也是一个亟待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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