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探索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
自然资源部日前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8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拟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举措,构建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孙成坤提出了《关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建议》。他建议,把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与产业发展、水土保持、耕地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新路径,有效提升综合治理质效。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介绍,已将矿区生态修复内容纳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及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并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采矿权人主体责任。按照“企业所有、满足需要、自提自用、政府监管”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在政策激励方面,2021年,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牵头起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答复介绍,“十四五”以来,自然资源部协同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47亿元,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青藏高原、北方防沙带、“三北”工程实施区等重点区域流域,部署实施49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其中,2023年、2025年,自然资源部协同财政部,通过竞争性评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9亿元,在黑龙江部署实施三江平原(双鸭山)、东北森林带小兴安岭北麓(黑河片区)、东北森林带-乌苏里江流域(鸡西市)3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同时,发布实施《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以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
7月24日,河北九洲矿业南北矿山绿化工程项目现场。摄影/章轲
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是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2024年7月,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在全国推开,为科学选择修复措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近年来,地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也已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介绍,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中,实施修复“一矿一策”,“边开采、边治理”。比如,四川省宜宾市目前已完成359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排查,共排查出151宗生态修复基金未足额缴纳、生态修复不及时等问题矿权,已全部完成整治,超额完成省级目标任务。
四川省广安市开展长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专项行动,结合中央、省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政策,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修复面积9000余亩。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介绍,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时间长、强度大,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缺口大的问题,甘肃省持续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投入;江西省九江市推进24座重点矿山修复,截至今年5月底,24座“十四五”重点矿山修复正按计划稳步推进,预计年底前将全面实现清零目标;武汉江夏灵山矿区以矿业文化、农田景观为特色,发展多元生态产业,将废弃矿区打造为灵山花境公园。
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贵州省提出,因削坡减荷、消除地灾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销售,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表示,将加快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压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办法,为落实修复治理责任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和地方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各地贯彻执行已发布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系列标准。支持各地研发推广高陡边坡治理、岩质边坡土壤重构等关键技术。发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名录,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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