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诈骗近亿元,在映客花近6000万元打赏男主播

7月2日消息,据新京报报道,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诈骗行为持续时间长,某银行原郑州纬二路支行客户经理席薇诈骗案,经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郑州市中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09年至2022年间,席薇虚构理财产品,私刻公章,以“保本保息、收益高”等为由,先后收取31名客户1.6亿余元的理财本金,截至案发尚有9000余万未返还,其中6000余万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赏。最终,席薇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直播平台及主播被刑事追缴,要求退还赃款。

近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围绕该案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及刑事追缴的执行异议仍在进行中。卷入该案的映客直播平台,也发起了执行异议,认为法院不该对平台进行刑事追缴。

判决书披露,席薇骗取的9000余万元的赃款中,除了用于购买轿车、奢侈品、衣物及2套房产外,在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给主播的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其中在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莱坞公司)旗下的映客直播平台,充值5951万元,在另一平台充值170万元,全数用于打赏。

朱先生称,据他了解,席薇的这套房子购买于2016年,目前尚有贷款未结清。他也搞不明白,席薇诈骗这么多钱,为何没有还清贷款,而是将大量的钱打赏给主播。

席薇的辩护律师曾在庭审中提到,席薇的犯罪原因系受婚姻失败影响、为情所困,加之自媒体平台的管理缺陷和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

有知情人向记者介绍,席薇打赏的大部分是男性主播,她曾通过不断打赏的方式,让一位男性才艺主播,连续8个小时为其唱歌。

6月23日,蜜莱坞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席薇自2016年开始,在映客平台充值、打赏的时间长达6年,她自己名下或被她控制的5个账号,累计充值4447次,共向2797名主播打赏了32.442万次,平均每次打赏金额为197.35元。席薇的充值及打赏金额呈现小额、多次的特征,与平台其他深度客户相比,并没有值得异常关注的情形,平台尽到了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

郑州市中院认为,席薇使用涉案款项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数额达6000余万元,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客观上造成众多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偿还,应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鉴于网络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将大部分打赏资金,已经依据与主播的协议支付给主播个人,故应分别向网络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及主播个人予以追缴。

本案中,涉案主播众多,绝大部分主播收受打赏金额较小,在追赃上应对涉案主播进行适当的区分,法院酌定对接受涉案款项打赏资金2万元以上的主播予以追缴。

2025年2月,郑州市中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作出《执行通知书》,向蜜莱坞公司追缴违法所得18879144.2元。责令蜜莱坞公司履行席薇诈骗案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

前述蜜莱坞公司工作人员介绍,1887万余元的执行款,是法院依据公司向其提供的收益情况说明确定的。席薇在映客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提现4063万余元,平台含税所获收益为1887万余元。

该工作人员称,收到执行通知后,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公司认为,追缴行为对平台和主播严重不公平。蜜莱坞公司作为席薇诈骗案的案外人,既没有参与席薇的诈骗行为,也没有从席薇诈骗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用户在平台上通过观看直播或打赏主播获得其精神享受,二者之间的对价具有其合理性。

同时,公司提供了与直播打赏相关的所有基础服务,承担了巨大的成本支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台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被追缴。

不过,该执行异议最终被郑州市中院驳回。

5月22日,郑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法院认为,蜜莱坞公司的异议请求实质是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蜜莱坞公司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6月28日,前述蜜莱坞公司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中院驳回执行异议后,他们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6月23日,省高院已召开了听证会,目前,暂未作出裁定。此外,他们也已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向郑州市中院提交了材料。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使用赃款打赏主播引发的刑事追赃问题,因涉及被害人、直播平台、主播、直播公会等主体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例中,有法院认为打赏属于赠予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对平台进行追缴。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平台属于“善意取得”或不宜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处理,未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向平台追缴的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欣磊认为,如平台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审核、监管、提醒、限额等注意义务,所获抽成数额亦属合理对价范围,则应认定其善意取得,不予追缴,否则亦应追缴。

新京报记者从不同渠道了解到,目前,蜜莱坞公司被执行的1887万元,已被法院按比例发还给了受害人。席薇在映客平台打赏金额超2万元的主播,共计27名,暂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蜜莱坞公司在向郑州市中院及河南省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时均表示,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应承担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蜜莱坞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席薇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是基于其理财经理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在纬二路支行,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31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席薇的推销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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